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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责任制度优秀7篇

时间:2023-07-25 08:04:32 | 来源:啦啦作文网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7篇《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差异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目的 篇一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二

为加强综合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有效控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20__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安全控制目标:

1、 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超过2起;

3、 无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

4、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 外租、外包安全管理协议签订率100%;

7、 新进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8、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年检、定检合格率100%;

9、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二、 安全工作职责:

1.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健全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定年度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岗位。

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考核。

3. 对事故隐患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车间、部门或班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 要按时向集团公司企管部报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月度安全事故汇总等材料。

5.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管理规定,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和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6.实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对其直接主管给予严肃处理。

7. 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要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台账。

8.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⑴、 组织各车间、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按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有序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效增强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⑶、 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各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⑴、要加强车间、部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分工明确、针对性强,每个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⑵、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⑶、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事故迅速组织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安全奖惩考核: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1、 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且一般安全事故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2.6万元。

2、 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含2次)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3次

(含3次)以上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及责任及责任部门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及年终安全生产奖金。

3、 年内工厂区域无刑事案件且一般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工厂:大型工厂(员工人数≥500人),奖金5000元;

4、工厂区域发生刑事案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按照5000元/起的标准罚款,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治安案件超过2起的,每超一起罚款1000元。

5、 员工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分/人。 6、 工厂未与厂区内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5分。

7、 新进员工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2分/人。

8、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年检、定检的-1/台。

9、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不到位的,-1分/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_____公司和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三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分公司与各位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按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原则。

三、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四、各部门主管为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周工作报表中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各部门员工必须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遵守安全活动制度,参与安全教育考核,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七、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发挥主动精神,预见性地发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办法,做好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八、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九、按照工作要求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能及时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问题,并将检查、整改记录结果及时向公司汇报。

十、在做工作准备时,作业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带病作业。

十一、每位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区即为本人的安全责任区,当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向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

十二、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准确操作设备和利用劳动工具,精心保管公司提供和配发的劳动用品。

十三、自觉服从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监督,做好设备保养和劳动用具、用品保管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十四、服从公司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

十五、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打闹、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十六、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工作区,严禁捡拾不明物品。

十七、熟悉项目的应急疏散通道,会使用报警按钮、手提式灭火器等器材,知道消防栓的位置,懂得报警程序。如在工作责任区范围内遇有突发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初期扑救,视情况发展积极组织疏导人员撤离。

十八、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安全检查和例行巡检,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工作记录。

十九、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并参与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现场处理后再报。

二十、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二十一、在工作中凡因个人违章行为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当事人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赔偿。

二十二、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影响轻微的事故,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追究。二十三、因违反公司安全制度而造成公司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凡公司住宿员工,因个人私事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二十五、对已签订《责任书》并能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方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且如一但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个人承担。

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四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文化引领、科技护航、和谐致运的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确保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达到安全重担大家挑、个个岗位有指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各部门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控制指标

1、死亡及重伤(含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4、职工工伤为零

5、重大责任事故为零

6、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二、责任内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交运出租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决服从管理。

2、支持交运出租公司安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身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

3、安全文明生产,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做到日常工作中五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不盲目作业。

4、严格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消灭火险、盗险,对上级下达的整改通知,按要求如期完成。

5、杜绝违章行为,开好安全车,保障乘客的安全。

6、积极参加交运出租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检查考核办法

1、按照交运出租公司部门月度工作质量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档,作为月、年终表彰、奖罚的依据。

2、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对员工进行管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评比奖罚的依据。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部门、员工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X年1月1日起至X年12月31日。

部门主管(签字): 员工(签字):

日期: 日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救缓和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所属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目标

1、 杜绝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2、 杜绝重大火灾、燃烧爆炸事故;

3、 杜绝急性中毒、职业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4、 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一般人身伤害,轻伤事故频率季度不超过千分之四人次,本公司生产管理区内不发生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应和相关管理人员共同自觉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 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本部门与各管理人员工作和重要考核内容,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并且奖惩分明。

4. 在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审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进行安全生产规划的具体实施。

5.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监督落实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 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更新工作。

7. 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应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 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方案审查与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进行。

11. 进行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组织预案救灾演练,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12. 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使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三、安全事故控制

1. 必须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强化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3.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公司安保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

4.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并保持正常生产。

四、安全工作报告与考核

1、 每月公司组织的经理会,各部门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汇报内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上报本部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12月30日前上报部门领导签名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内容为: ① 领导职责履行情况; ② 本部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③ 对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 ④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⑤ 经验介绍和建议。

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汇报内容进行实绩考评,做为年终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3、 对于部门负责人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采取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对于达到刑事诉讼条件的另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 本责任书自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为22019年1月1日至22019年12月31日。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部门: 总经理: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xx年 1 月 1 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全面贯彻落实20xx年石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责任状,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年度安全为零的工作目标。公司指定各种设备的使用,班长是主要责任人。各班班长应对本班各种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全面负责。特与石门县金满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

三、建立各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各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和维修人员一道对其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待处理。

五、经常性的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做到安全无死角、无漏洞,安全警钟长鸣!

六、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到位。

七、坚决服从公司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五不”:不嫖娼、不赌博、不吸毒、不盗窃、不打架。

八、严格遵守厂纪厂规,如发生特种设备及公司各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我愿意按受公司和安监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罚。

单位:石门县金满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班

代表:班长:

二〇xx年四月五日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 篇七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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